非典型肺炎防治

热线电话:021-5228550095120上海市人民政府忠告广大市民:注意保护自己,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守望相助,积极防范“”;积极行动起来,为所有人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共同努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报有关领导及各部门参阅。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要立即通报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畜牧兽医站发现有动物间“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时,要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报表见附件、附表。(二)流行病学调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备查,另一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备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则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其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留院观察病例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治中发现有类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结果,但尚不能判断为疑似病例的病人,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中的1.2+2+3病人。(四)病人隔离治疗1、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市肺科医院会诊后,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3、国境口岸检疫中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外籍人员在沪期间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症状要求诊治者,由市肺科医院呼吸专科门诊接诊,必要时隔离治疗。(五)标本采集当疫情处于a、b、c级时,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采集与运送要求》,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当疫情处于d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六)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医学观察。(七)消毒处理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原则上,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八)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执行。第四部分医疗救治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一)监测点医疗机构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请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经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四)特殊情况1、国境口岸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国境口岸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处置流程见《国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处置流程图》2、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中心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详见《外籍人士(成人、儿童)病例处置流程图》。外籍成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肺科医院,外籍儿童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3、儿童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负责收治。4、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市卫生局指定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市儿童医学中心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随着疫情的进展,市卫生局应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执行。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告。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各类工作报表见附件、附表。第五部分实验室检测一、实验室组成及工作网络本市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实验室共同组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血清igm、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承担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样品的受理与流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检验检测要求及上述分工,建立样品的受理和流转程序,并告知的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三、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1、血清igm抗体检测: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立克次氏体、嗜肺军团菌ⅰ型、禽流感抗体。检测时间4小时。2、抗原检测(气管脱落细胞):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a、b)、副流感病毒(1、2、3)、腺病毒(3、7)。检测时间4小时。3、病原体基因检测: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军团菌。检测时间4.5小时。4、病毒培养分离:用mdck、鸡胚、hep-2、vero、2bs细胞分离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5、细菌培养分离:肺炎支原体、军团菌、呼吸道致病菌等。检测时间7天。(二)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承担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进行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鉴定。采用mdck、hep-2、llc混合细胞培养。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四、结果报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检验项目结束后应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告知的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第六部分信息与发布一、信息收集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二、信息汇总与分析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执行。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本市向卫生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四、信息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第七部分保障一、政策保障(一)经费支持市、区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二)强制执行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三)有薪假期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四)避免歧视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二、技术及物资保障(一)科研支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因、流行规律均尚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委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上海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二)物资保障市经委、市商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三)人员保障市、区县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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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非典型肺炎防治 发布于2024-05-05 09:39:08